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充分反映了我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三年多来的监管实践和行业现状,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私募基金行业上位法源,有助于形成和完善包括私募证券基金、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行业基础法律体系和监管体制机制,促进私募基金行业更加规范健康发展。《条例》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投资者的受托责任,更好地坚持投资者利益至上的原则。《条例》遵循了国际证监会(IOSCO)提出的私募基金的标准和特征,强调“非公开募集”“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组合投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和“收益共享、风险自担”五项基金特征,着重从募集行业和持续信息提供的角度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