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要求》,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将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其中资管产品包括:包括银行理财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
附件: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